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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得以无案由或案由不当为由,拒收案件或驳回起诉!

发布者:盘明勇 律师|时间:2022-01-11|206人看过

法院立案时,是否曾要求您写明具体案由呢?特别在一些无名合同或复杂合同引发的纠纷中,往往很难填写某一特定的、具体的案由,以致立案受阻。

      近日,笔者也在一起案件的立案过程中遇到立案庭法官提出的类似要求,即必须在起诉状中写明具体案由,否则立案庭不予立案。

      为此,笔者查询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0)第五条规定指出,应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案由体系的编排制定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管理的手段。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不得将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等同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现为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据此,当事人在到法院起诉立案时,无需写明案由,亦可起诉。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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