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粟宝鑫 律师|时间:2021-06-24|212人看过
简要案情
张某(以下统称:申请人)于2017年9月入职领潮公司(以下统称:被申请人),当日被申请人为其办理入职手续并签署《劳动合同》。2019年因店面装修,导致被申请人部分资料遗失,其中包括由被申请人留存的与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2019年11月15日起申请人在未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离职申请的情况下,擅自缺勤,期间被申请人屡次要求申请人返岗上班,申请人亦未予以理睬。2020年8月中旬申请人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与人事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未签署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委托我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诉。
争议焦点
01
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02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否已过仲裁时效。
03
被申请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裁决书
仲裁委员会认为:
1、张某(申请人)虽主张领潮公司(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与领潮公司均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9月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本委对其要求领潮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2、张某虽主张因领潮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以口头形式与领潮公司解除劳东关系,但张某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张某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张某要求领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某仲裁请求。
01
律师点评
劳动仲裁案件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对其请求只须提交基本证据即完成举证责任。针对本案,在张某与领潮公司各执一词的情况下,领潮公司将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对此本律师围绕以上三点准备证据并起草代理意见:
1、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对此有领潮公司在职员工、离职员工等作出证人证言,证明领潮公司与张某签署过《劳动合同》;
2、被申请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领潮公司提供工资表、银行流水清单等予以证明,公司未违反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且张某通过“口头形式”递交辞职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张某应承担继续举证的责任,否则需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3、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否已过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张某认可自己于2017年9月入职领潮公司,依据其自身“领潮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应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张某于2020年8月提起劳动仲裁,已过诉讼时效。
本案最终驳回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证明仲裁委认可领潮公司的证据,并支持领潮公司的主张。本案中张某抓住领潮公司因装修丢失部分合同文件的漏洞提起此次仲裁,属领潮公司在公司管理制度上的不足所致。通过本案,本律师建议各用人单位,规范公司合同保管及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公司核心文件,不应让公司非核心人员接触并掌握公司合同等核心文件保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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