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粟宝鑫 律师|时间:2021-06-24|92人看过
案情概述
李某为北京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任保安职位。2019年4月27日上班时间,李某感觉身体不适,于是请假回宿舍休息,2019年4月28日凌晨被同事发现猝死于职工宿舍。本案原告皮某系李某九十多岁母亲,原告赵某系李某未成年女儿,二原告委托我所刘思佳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亮点
被告北京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辩称,李某非在工作时间死亡,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致死,且李某入职时隐瞒了需要吃药的事实,其入职不到十天,被告的排班情况不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不构成侵权,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我所律师代理意见如下:
1、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保安员的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被告作为专业的保安公司,对于保安人员的要求、条件的掌握程度和理解能力远胜李某,因此在李某入职前,被告应当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参照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同类案件作出的(2016)京03民终12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理由部分陈述,李某遵从被告统一管理、统一安排的值班及作息时间,在值班期间感觉身体不适后在职工宿舍死亡的,且被告并未安排李某进行入职体检或关注到其身体状况,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作为具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向二原告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判决结果
本案判决结果如下:
1、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三千九百七十四元,死亡赔偿金六万四千九百一十四元。
2、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五百元。
(由于被告已向二原告支付了丧葬费和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因此不在本案中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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