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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吃回扣?被判不当得利!铸京律师代理不当得利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粟宝鑫 律师|时间:2021-06-24|197人看过

案情摘要

委托人李先生经被告滕某介绍,与案外人倪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约定李先生向倪某借款100万元。合同一签订后,倪某委托被告滕某向李先生转账100万元,但滕某于2018年11月1日向李先生转账14笔款项共计仅为70万元。之后委托人李先生与案外人倪某再次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约定李先生向倪某借款10万元。合同二签订后,倪某再次委托本案被告滕某向李先生转账10万元。但滕某于2018年12月19日向李先生转账2笔款项共计77800元。

2020年12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另案中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委托人李先生向倪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委托人李先生因此向倪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1540994元。李先生认为所偿还的欠款本息与事实不符,于是委托我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本案原告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过程中被告滕某辩称其未转给李先生的30万元借款和22200元借款是为了替李先生偿还信用卡,并答辩称其与李先生系多年的好朋友关系,李先生有7、8张信用卡由自己持有,并且信用卡申请过程中预留的联系人、地址均为自己的信息。

01

本案中被告滕某作为中间人未转给李先生的30万元借款和22200元借款属于合法占用还是不当得利?

02

李先生名下信用卡系由谁实际支出消费?滕某主张信用卡系李先生周转使用而其仅为李先生保管信用卡的主张是否成立?

律师代理意见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被告滕某作为中间人没有法律根据分别扣留李先生的30万元借款和22200元借款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被告滕某明知自己扣留该两笔借款没有法律根据,因此应当向李先生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并承担利息损失。

3、被告滕某不当得利占用为金钱款项,其利息系款项之法定孳息,依法属于不当得利应一并返还。

法院认为

01

一、李某不持有信用卡卡片,一般难以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二、从一般常理上看,如李某办理信用卡系用于自行使用,则完全没必要在申办信用卡时留存滕某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三、李某连续办理7、8张信用卡均交由滕某使用的行为不合常理。

四、滕某自身对其持有卡片原因的解释上,先解释为为了替李某还款而持有,后又称系办卡时留存其联系方式导致,且其所述原因均难以令人信服。

综上,法院不予采信滕某的答辩意见。

02

滕某存在占用两笔借款的余款322200元的事实。因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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