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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小三花的钱竟然要不回来

发布者:戚曙光 律师|时间:2022-03-21|20人看过

三月初,又一法院判决登上微博热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丈夫出轨15岁少女,妻子起诉小三要求返还赠与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依法宣判,判决驳回妻子的诉讼请求,引起网友广泛热议,大家都认为妻子的遭遇非常可怜,丈夫出轨对象竟差点是幼女,共同财产被丈夫拿去为小三挥霍却不能要回来。此处,我们不对丈夫的行为做道德的批判,仅就此事的法律事实及判决结果进行分析。

案情概要:

卢某与颜某系夫妻,双方于2005年1月31日登记结婚。颜某与甘某于2017年于KTV相识,二人发生性关系后建立情人关系,一直持续至2020年,期间颜某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给甘某约8万元,取现给甘某15000元,购买价值16100元的戒指一枚。甘某表示,数额约为8万元的转账系二人共同生活的花销,已经全部在二人保持情人关系期间用掉了,且甘某也有发红包给颜某,所以转账金额并非是颜某对其的赠与;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收到15000元不是现金,是指颜某转账的钱;戒指在吵架时仍还给颜某了,已经不在自己手里,但颜某说当时戒指自己也没有拿,后来找不到了。

判决结果:

一、确认颜量与甘甜雨露就钻戒一枚发生的赠与关系无效;

二、驳回卢琴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颜某、甘某之间互有经济往来,在甘某的消费记录中也有颜某、甘某共同消费的情形存在,虽然颜某给付甘某货币金额大于甘某给付颜某货币金额,但基于二人之间的情人关系,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多给付的金额中除了可能涉及赠与外,还有可能涉及双方情人交往中的共同开销费用;甘某现在不占有钻戒,故不存在返还义务,颜某陈述钻戒在甘甜雨露扔给其后就找不到了,其陈述的真实性值得商榷,鉴此,卢某主张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虽然我们主张配偶出轨给第三者花的钱违背公序良俗,可以基于赠与合同无效要求返还,但本案中,颜某转账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其无法证明哪些是共同生活花销、哪些是基于赠与,共同花销中哪些是自己花的部分、哪些是赠与甘某的部分,所以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理,法院未作裁判的颜某给甘某的15000现金,因无法证明其是否存在,亦无法认定为赠与。

涉案的戒指法院认定确为颜某对甘某的赠与,应认定赠与合同无效,但根据颜某和甘某的陈述,确实有扔还戒指的事实,不论戒指是否丢失,确实已经脱离甘某的占有,所以不涉及返还的问题。

日常生活中的经济往来说不清道不明,尤其是以现金支付的情况。本案中,若证据充足,使赠与事实不存疑,是可以请求返还的,但卢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赠与事实,所以即使结果令大家大失所望,法院的判决也是合理合法的。据此,律师建议大家在没有法律保护的关系中进行经济往来,尽量将每一笔钱以文字或录音的形式说明其用途,以免以后发生争议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

从卢某诉讼请求看来,其并不想与颜某离婚,但颜某因出轨花费的欠款也不是一笔小数目,这种情况下若想挽回自己的财产损失,可以其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法院进行婚内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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