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解读|2021年8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规则”实务操作要点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5/3/24 11:32:05 7 人看过

 一、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需要在两年内提出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后一年内申请复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当事人申请的法律监督案件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 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四、根据抗诉或者根据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能再申请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法律监督,需要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而不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六、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当事人不服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提出监督申请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可以根据需要依照本规则有关规定将案件交由原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七、当事人以外的主体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等,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控告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收到的控告,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等办理。

八、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且不受时间限制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九、人民检察院在监督程序中可以依法开展调查,采取鉴定、评估、审计、咨询专家等措施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一)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能存在法律规定需要监督的情形,仅通过阅卷及审查现有材料难以认定的;

(二)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民事执行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以及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但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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