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劳动合同的失效。此时,雇员可以自愿辞职,在某些情况下,雇主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然而,法律对此有严格的限制。
典型案例
2006年,小王加入上海一家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担任业务部经理。这家服装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合同于2008年5月31日到期后,小王与公司续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同意小王继续担任公司业务部经理,工资增加到每月6000元。2009年7月,服装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原来由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份被另一家中国企业收购和持有。8月3日,服装公司书面通知小王,由于公司股东的调整,考虑到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包括王某在内的十几位公司高管的工资从1000元下调至2000元。如果员工本人不同意,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小王认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服装公司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降低员工的工资,所以他拒绝执行通知。2009年8月20日,服装公司单方解除了小王的劳动合同,并要求他在3天内到相关部门办理辞职手续。王不服,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
在听证会上,小王认为自己平时工作做得很好,为公司做出了很多贡献,没有任何过错。服装公司无权解雇他,因此他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服装公司向他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服装公司辩称,由于公司变更股东、变更老板,《劳动合同法》规则下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小王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依法解除。这并不是不恰当的。
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服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非法的,并裁定其向小王支付了4万多元的赔偿金,作为对其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案例评析
这是雇员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赔偿的典型案例。
双方对解除合同的合法性持有不同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理解。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之一。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源于第《劳动合同法》条第40条第3项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未经劳动者同意,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是什么呢?主要包括不可抗力的发生或未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或劳动者不再能遵守原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发生自然灾害或企业搬迁、兼并、转移的
回到本案,服装公司股东的变动是否属于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答案当然不是。如果这种情况也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么可以想象,上市公司的股东每天都在变化,甚至每分每秒都在变化。上市公司可以随时解雇员工吗?显然,股东的变动不属于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核心是这种变化足以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股东的变更对公司本身没有影响,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完全履行。因此,本案中服装公司的解散是非法的。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资讯电话:40001861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