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工伤都由哪方承担赔偿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2/6 11:08:03 9 人看过

一、劳务派遣员工工伤都由哪方承担赔偿
首先,遭到工伤伤害的员工可以先根据法律规定,确认是否属于工伤。而按规定,员工工伤主要包括以下: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其次,根据以上,确认可以认定工伤的,主张工伤赔偿时按以下处理:

(一)向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派遣单位有为派遣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当员工受伤时,应该由派遣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协助调查核实工伤的事实。所以,员工在工作时间、场所或上下班途中受伤的,应该第一时间接受治疗并申请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工伤认定。

(二)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只是这种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工伤补偿的权利,因此,当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索赔。

(三)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派遣员工受伤后,若用工单位有责任的,也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双方或三方对赔偿协商不成,或是对方互相推诿,可以向法院起诉。

派遣员工因履行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用工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因此,派遣员工可以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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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与劳务损害赔偿区别是什么
(一)责任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主体是限定性的。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务损害赔偿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也可以个体经济组织。

(二)主体之间关系不同。工伤保险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必须有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不受劳动关系限制。

(三)责任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本质是劳动合同关系,主要是劳动保险法上的义务,而一般雇佣劳务赔偿是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形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为例外),是民法上的义务。

(四)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责任。如是一般侵权,还必须具有损害四要件。

(五)性质认定不同。工伤须经过劳动部门认定,雇佣损害赔偿无须经过确认。工伤的认定有效和有资格的是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有权确定劳动者伤害是否是工伤,其它部门的认定均为无效。

(六)举证责任不同。工伤赔偿除非用人单位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为,方可免除责任。而劳务损害赔偿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对赔偿的一切事实,权利人均要举证证明。

(七)赔偿时效不同。工伤赔偿的时效为60日,劳务赔偿依据《民法典》(2021.1.1生效)普通诉讼时效三年的规定,受害人明知和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可在三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的保护,也可直接向雇主和有关单位主张解决,在主张权利时时效中断。

(八)处理程序不同。工伤调解不成,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才能诉讼(仲裁前置),工伤赔偿在认定工伤后,除企业调委会调解时效中断外,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裁决,逾期不裁决的视为放弃权利。在裁决后15日内不起诉的,视为认可仲裁裁决。在仲裁裁决后,不服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而劳务损害赔偿可直接通过诉讼解决。

(九)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同。工伤赔偿,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最低生活,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人身伤害,并且给付金额受到法定标准的限制。对不同等级的工伤,确定了一个统一的标准。参照标准对工伤者进行赔偿。且不是一次性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害和利益,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来赔偿,一般情况下,赔偿是一次性的。最明显的就是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三、员工福利有哪些
员工福利是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或其他组织以福利的形式提供给员工的报酬。那么员工福利有哪些呢目前企业中的员工福利性项目一般包括有:

(一)红利;

(二)奖金:指年终奖金、竞赛奖金、研究发明奖金、特殊功绩奖金、久任奖金、节约燃料物料奖金及其他非经常性奖金;

(三)法定或商业性保险;

(四)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给与之节金;

(五)医疗补助费、劳工及其子女教育补助费;

(六)员工直接受自顾客之服务费(各类小费等);

(七)婚丧喜庆由雇主致送之贺礼、慰问金或奠仪等;

(八)职业灾害补偿费;

(九)劳工保险及雇主以劳工为被保险人加入商业保险支付之保险费;

(十)差旅费、差旅津贴、交际费、夜点费及误餐费;

(十一)工作服、作业用品及其代金;12.其他经企业主管指定或批准的福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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