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是质量问题还是合同漏洞?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1/4 17:05:55 19 人看过
在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上诉人颜某宝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董某的诉讼请求。然而,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宝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维持原判。本案中,颜某宝与董某之间是否存在工程款支付争议?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恰当?

 

【案情简介】

       上诉人颜某宝与被上诉人董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颜某宝主张应扣除因董某施工质量问题产生的罚款和修复费用,并指出董某未开具工程发票,且其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支持董某请求颜某宝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颜某宝主张扣除费用和诉讼时效抗辩的理由不成立,维持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法院判决书】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黔03民终380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颜某宝,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华,重庆渝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钇文,重庆渝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董某,男,1969年4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黔波,北京市康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颜某宝因与被上诉人董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黔0325民初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颜某宝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董某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欠付金额方面认定不清。项目完工后,双方于2020年7月进行结算,明确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工程款68329元。除去被上诉人自认的24500元外,上诉人另于2023年1月21日通过上诉人父亲颜某旭向被上诉人转账9500元,该笔款项应在欠付工程款中一并予以扣除。二、因被上诉人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产生的罚款2000元以及乳胶漆修复费用3000元,共计5000元,应在欠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2019年12月29日,由于被上诉人董某施工出现漏筋问题,上诉人收到《监理罚款通知单》,通知单载明:第一层顶板和第二层顶板都出现漏筋,出现绣点,需要立即整改,不符合验收规范,严重影响结构安全,现决定对该施工不合格处以2000元(贰仟圆整)的经济处罚,该笔罚款2000元上诉人已支付。另,在被上诉人施工完毕后,因被上诉人董某施工问题,产生乳胶漆修复费用3000元,该笔费用上诉人已支付。三、被上诉人至今一张工程发票都未开具,上诉人有权拒绝剩余款项的继续支付,故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利息认定有误。上诉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和建设单位开具工程发票。四、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案涉结算单《文家坝卫生室主体施工结算(董某)》于2020年7月4日签订,结算单中确认最后一笔款项于2020年9月支付完毕。故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20年10月1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被上诉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该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其诉讼请求应全部予以驳回。

董某答辩:案涉工程已经结算完毕,我方不同意在本案中扣减工程款,另9500元已包含在我自认的已付款中。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董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颜某宝支付工程款43829元,并以此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颜某宝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2019年8月16日,董某(乙方)与颜某宝(甲方)签订《道真大千文家坝卫生室主体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约定颜某宝将道真大磏镇文家坝村卫生室主体交由原告施工,第四条约定:“……本项目总价承包,面积为230平方两层面积,合同价款23万”,合同第五条约定:“项目进场付款合同的25%;地基一层做完付款25%;屋顶完工付款合同的25%,项目验收付款25%,目前甲方验收时间为2019年11月30日,乙方给甲方10个工作日为期限,如甲方还没验收,甲方如期支付尾款……”。董某完成合同内容后,颜某宝于2020年7月4日向董某出具了《文家坝卫生室主体施工结算(董某)》,因颜某宝对结算单上除双方签名外其他书写内容记忆不清,经董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重庆市公信物证司法鉴定所对上述内容进行鉴定,该所于2024年4月23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结算单上除双方签名内容外的其他书写内容字迹系颜某宝书写,董某为此支付鉴定费2300元。上述结算单明确,颜某宝还需支付董某68392元,并定于2020年7月支付10000元、8月支付10000元、9月支付完毕,并注明“无论甲方是否在业主方拨款与否”。此外,颜某宝在出具结算单后已向董某支付工程款24500元,案涉项目已交付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颜某宝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董某施工,虽双方的施工合同无效,但董某已完成施工内容,并交付使用,其施工所对应的工程价款应得到折价补偿。董某提交的结算单,其内容经鉴定系颜某宝书写,可以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故颜某宝尚欠董某工程款43829元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之规定,对董某请求颜某宝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予以支持。针对董某主张资金占用费的诉请,颜某宝承诺于2020年9月前支付完全部工程款,其逾期未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实际对董某造成损害,故酌情支持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颜某宝经传唤未到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判决:颜某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某工程款43829元,并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447元,鉴定费2300元,由颜某宝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颜某宝二审中陈述,上诉状中主张的2023年1月向董某支付的9500元款项已包含在董某自认的已付工程款中。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结合双方二审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颜某宝主张抵扣5000元款项是否成立以及董某本案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颜某宝主张董某施工的工程存在漏筋问题,出现锈点,导致被罚款2000元及产生乳胶漆修复费用3000元,应予抵扣工程款问题。首先,董某对颜某宝的主张不予认可,双方结算明确工程款后,颜某宝未举证其就存在漏筋及乳胶漆修复问题向董某告知并要求整改或承担修复责任。其次,颜某宝所举施工合同、监理通知、罚款通知单不足以证明其实际产生并支付因漏筋而导致的2000元罚款。颜某宝自行出具的证明材料载明土建施工班组损坏的乳胶漆修复费用3000元和5000元的收据(瓷粉3000元、漆2000)元亦不足以证明产生的费用系董某的施工导致。故本院对颜某宝要求抵扣5000元工程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董某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之规定,颜某宝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亦未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其次,颜某宝2023年1月向董某支付9500元,表明颜某宝在2023年1月仍在继续和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现颜某宝又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同样不应得到支持。

此外,关于颜某宝上诉提出的未开具发票问题。经审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需以董某先行开具发票为工程款支付前提,颜某宝以此抗辩不应支付工程款利息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颜某宝与董某对工程款完成结算,颜某宝承诺于2020年9月支付完毕但至今未付完,一审判决以2020年10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资金占用费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颜某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5元,由颜某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娜

审 判 员  张钉铭

审 判 员  胡晓波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琴

书 记 员  赵德丹

 

【总结】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颜某宝上诉,维持原判。颜某宝与董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请求被驳回。一审法院认定颜某宝尚欠董某工程款43829元,并支持董某请求资金占用费。二审法院认为,颜某宝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抵扣款项成立,且其诉讼时效抗辩不被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标签:

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延伸阅读:
我国的拆迁安置房有房屋产权证吗?能够进行买卖吗?
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 【详情】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修订)
特邀律师:
邓琼泉律师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

  • 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是质量问题还是合同漏洞?

    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是质量问题还是合同漏洞?

    2024-11-0418人看过

    在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上诉人颜某宝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董某的诉讼请求。然而,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宝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维持原判。本案中,颜某宝与董某之间是否存在工程款支付争议?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恰当?

  • 房屋买卖违约金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房屋买卖违约金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2022-06-1362人看过

    房屋买卖违约金赔偿标准是合同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发生违约情况就按照约定内容履行责任。关于房屋买卖违约金赔偿的标准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2022-06-1345人看过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是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支付违约金,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顺延工期,对于因为发包人违约而延误的工期,应当相应顺延;关于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隐瞒事实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吗

    隐瞒事实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吗

    2022-06-1474人看过

    隐瞒事实是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属于缔约过失的情形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关于隐瞒事实要不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施工合同一般违约与根本违约的区别有哪些

    施工合同一般违约与根本违约的区别有哪些

    2022-06-1551人看过

    违约后造成的结果不同,一般违约不会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所以法律对其只赋予了非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但是根本违约会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所以法律赋予了非违约方解除权以更好维护权利;关于施工合同一般违约与根本违约的区别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