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捷报:对国土局接到查处申请作出的信访答复不服,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复议、诉讼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0/18 11:04:00 25 人看过

【案情概览】:
    郭先生是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2012年,郭先生所在村村委会领导成员擅自变更村内小箭沟的集体土地性质,在其上建设陵园、厂房等进行商业开发。本所代理律师以委托人郭先生的名义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查处,此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信访事项进行处理,向郭先生出具了一份含糊其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未对郭先生所反映的村委会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调查认定和处理。
    2012年7月30日,针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查处不作为行为,代理律师以委托人郭先生的名义,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未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依法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012年10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作出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没有对郭先生在查处申请中反映的“村委会滥用职权擅自变更小箭沟的集体土地性质,在其上建设陵园、厂房进行商业开发”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决定予以撤销,并重新对举报的情况作出处理。
【法律分析】: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同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对非法用地等行为的查处职责。
    本案委托人郭先生向依法负有查处职责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寄送查处申请,要求其履行查处职责,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转以信访答复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京高法发[2006]21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第一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处理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点睛】:
    实践中有些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却以信访答复予以处理,以期搪塞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在行政案件中,信访部门在中国的存在也不知是幸哉或是谬哉?我们或许不应该去一概否定,却也难以全盘妥协。在这种情况下,唯有提起行政诉讼,让不想负责的政府负起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重点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6]21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
    目前,全市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些法院向高级法院提出了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为统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执法尺度,经研究, 现就一些突出问题解答如下:
1、对不履行信访职责的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答:信访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途径,是人民政府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行政机 关办理信访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其合法权 益,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处理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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