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合规 ——企事业单位薪酬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8/2 1:04:32 3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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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管理制度是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核心制度之一,涵盖工资组成、工资的调整等具体项目。在劳动争议的实践中,因薪资报酬引起的纠纷是劳动争议纠纷中发案率较高的纠纷类型。结合我们为顾问单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经验以及完成人力资源合规项目的非诉经验,我们对薪酬管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三方面的建议,以供企事业单位参考。

——程靖



在司法实践中,因薪资报酬引起的纠纷是劳动争议纠纷中发案率较高的纠纷类型,企事业单位在制定以及执行薪酬管理制度时常因工资范围不明确、特殊期间的工资支付不规范、随意扣罚工资等问题产生法律风险。

为避免上述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工资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但对于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的情况除外。

企事业单位制定“薪酬管理制度”应当重点关注工资范围以及特殊时期下的工资支付问题,结合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具体规定如下:


1 及时发放工资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 是指企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六个部分组成,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必须在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事业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工资的日期一旦确定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工资的,则按拖欠工资处理。

此外,企事业单位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费用,包括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不属于克扣工资。


明确工资支付流程

从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层面以及法律角度来讲,企事业单位制定的薪酬制度最终要落实在工资的支付环节,一般工资支付的流程具体包括以下环节:

(1)根据企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及其包含的项目;(2)企事业单位内部实施考核奖金或全勤奖金的,应当将奖金的发放条件作为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重点项目,可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发放;(3)对劳动者的考勤进行记录,确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及劳动者的休假期间及其他非正常工作时间;(4)根据薪酬制度、考勤休假制度及劳动者在一个劳动周期内的考勤记录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在支付工资的同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3 建立减发工资的完善程序

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一样,同样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同样会面临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要求支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克扣”系指企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应得的工资即是指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克扣”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内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对于减发劳动者工资,企事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公示工资减发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践,一般在以下四种情况下企事业单位可以合法扣减劳动者工资,并明确扣减的额度限制:1)劳动者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生产任务,并非身体问题等所致,单位可扣减其工资,扣后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单位损失时,单位扣减工资每月扣减比例必须小于该劳动者月工资的20%;3)劳动者请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资计算;4)劳动者请病假,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可以扣减其绩效或生产性奖励等。企事业单位可在法律规定的事项内,自主制定工资扣减制度,并将其公示,一旦员工违反该规定,即可根据公示的制度内容进行扣减。此外,企事业单位应注意不可依据《企业劳动者奖惩条例》(已失效)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

(2)注意调查程序:合理的调查方式是为了避免企事业单位与员工间矛盾的激化,从而导致更高的风险。因此建议各企事业单位在调查违纪员工时,可以综合各类调查、访谈方式,以准确判断员工是否有过错,是否构成违纪。认定员工违纪应当依据相关证据进行判断,避免主观臆断,在进行相关证据的搜集阶段应当注意及时将证据保留存档,为日后产生劳动争议时提供证据支持。为避免劳动者不服处理决定,在经过调查确定员工构成违纪并决定对员工做出处理时,建议企事业单位能够对违纪员工进行充分的事先说明,且最好采用面谈的方式。若违纪员工能够明确知晓自己的过错有可能避免一场纠纷。

(3)出具书面处理决定:应当注意的是即便事先告知违纪员工处理决定,企事业单位仍应出具书面处理决定,作为减发违纪员工工资的依据,书面决定应当写明:1)违纪事实;2)对该员工该等行为进行处罚的相关“依据”;3)扣减工资的金额等。

(4)劳动者签字确认:对于出具的书面处理决定,应当由员工在该决定上签字确认,以避免日后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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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于嵘彬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领域  以商事争议解决、企事业单位合规法律顾问为执业方向,为企事业单位提供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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