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景山劳动仲裁纠纷律师:如果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4/26 1:05:55 52 人看过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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