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京承办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义务帮工反受伤,谁的责任?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2/28 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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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因朋友邻里间互帮互助却遭遇事故的案件中,北京铸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某的委托,指派铸京律所副主任律师、诉讼部主任亚占宇担任其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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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因安装自家燃气表不便,通过微信方式向王某寻求帮助,王某到韩某家中提供帮助时因韩某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导致王某被正在运转的电锯掉落砸伤,最终造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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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1.我方主张原被告之间系义务帮工关系,我方当事人的行为是义务帮工,应有被帮工人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申请对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鉴定。
3.主张医疗费16514.48元、误工费6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900元、交通费1580元、护理费30232.4元、营养费18000元、残疾赔偿金1864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9057.87元、鉴定费5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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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对于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主张双方系义务帮工关系,被告不予认可。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事故发生时被告向原告借用电锯,在被告携带电锯到达被告家中后原告在切割木柜时受伤,虽然被告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未明确表示需要原告本人操作电锯切割并抗辩原告切割时未经被告允许,但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事故发生地为被告家中,同时原告切割木柜的部位与燃气管到相邻,被告陈述在为原告沏茶的过程中原告自行对木柜进行切割并不符合常理,亦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拒绝原告帮工,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属于义务帮工,双方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原被告的责任划分,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作为被帮工人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保障措施,导致原告在帮工过程中受伤,其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使用电锯作业时可能产生的后果应有预见性,现原告在帮工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并导致自身受伤,亦存在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原被告对此次事故各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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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合理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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