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将过期食品及时下架有什么行政处罚?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3/1/28 17: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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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昌市监处字[2021]92号
当事人:昌图县宝力镇广源副食品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11224MA0WEBR043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吕云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食品许可证编号:JY12112240050008,
负责人:吕云霞,住所:*********************,
经营场所:****************,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零售),
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联系电话:15141867598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昌图县宝力镇街内
2021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昌图县宝力镇广源副食品商店(经营者吕云霞)货架上摆放的“好丽友”薯愿(马玲薯膨化食品)、“小蜜蜂”牛板筋(酱卤肉制品)、“卫龙”大面筋(香辣味调味面制品)、“辽香源”哈尔滨风味红肠四种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1年3月9日予以立案,并指派刘威、陈宝顺负责承办。因上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立即报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1年3月10日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市监强字[2021]5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制作了昌市监清字[2021]5号《财物清单》。在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调查方式及手段。经查明,昌图县宝力镇广源副食品商店(经营者吕云霞)于2020年10月15日从昌图县新润商贸有限公司以28元/件的价格购进“卫龙”大面筋1件(共20袋);2020年12月5日从昌图县新润商贸有限公司以140元/件的价格购进“辽香源”哈尔滨风味红肠1件(共20袋);2020年12月28日从昌图县八面城镇振军副食品商店以60元/件的价格购进“好丽友”薯愿1件(共20盒),以1.5元/袋的价格购进“小蜜蜂”牛板筋30袋。截止2021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止,当事人以4元/盒的价格销售“好丽友”16盒;以2元/袋的价格销售“小蜜蜂”牛板筋3袋;以2元/袋的价格销售“卫龙”大面筋9袋;以8元/袋的价格销售“辽香源”哈尔滨风味红肠12袋,以上四种食品均在保质期内销售的,超过保质期后没有销售,没有将过期食品及时下架,过期食品货值123.9元,数量较小,初次违法,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为消除潜在隐患,立即展开店内自查,以保证所销售的食品处于有效期内,避免消费者购买到超过保质期食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4.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6.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一份,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7.进货相关凭证材料7张,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的实际情况;8.现场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现场情况;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10.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本局于2021年6月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昌市监听告字[2021]5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申辩以及听证要求。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食品销售者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五条: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三)涉案产品尚未被销售或者使用;(四)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的规定,适用《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本罚则减轻裁量阶次,即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好丽友”薯愿4盒,“小蜜蜂”牛板筋27袋,“卫龙”大面筋11袋,“辽香源”哈尔滨风味红肠8袋。二、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昌图县财政局非税专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账号:10083527470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或者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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