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老保险待遇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3/1/27 16:00:01 47 人看过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筹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退休时社会统筹部分养老金,统筹基金用于均衡用人单位的负担,实行现收现付,体现社会互助共济。

      另一部分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用于负担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提取的,退休前个人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缴费到退休后支取长达数十年,通货膨胀的风险无法避免。

      若个人账户养老金不能实现保值增值,通货膨胀会降低其购买力,造成个人账户资金的贬值。

      目前个人账户资金按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但仍低于通货膨胀率,不能实现保值增值。

      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四、基本养老金构成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五、因病或非因公致残、死亡时应享社保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统一调整为6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14000元;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含所辖县、市、区,下同)2300元;南通、扬州、泰州三市205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五市1700元。

      即:定期救济费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

      一次性救济费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乘6;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乘9;供养3人及以上的,计发基数乘12。

      )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参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在筹资方式上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八、《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重点解读(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人社部发布《暂行办法》,明确了三种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流动就业人口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将得到解决。

      《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1、参保两种以上方可转换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员,可衔接转换养老保险。

      而只参加了一种保险制度,在跨地区转移时,依然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这一规定的关键是,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后时点实施转移衔接,而不是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

      2、缴费是否满15年为界线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3、转出职保缴费年限可累加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3、重复参保缴费要退还本人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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