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的行为违法吗?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3/1/26 19: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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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临市监处罚〔2022〕489号
当事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6107444C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古墩路1899号A1幢9楼921室
法定代表人:陈龙 身份证号码:330102195211190930
联系电话:18657105520
住址:杭州市西湖区黄龙雅苑2幢1单元1002室
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对服务相对人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经分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7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绿筠街溪东路交叉口桦之水府小区的电梯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系该小区电梯的维保单位。执法人员扫码7号楼L1、7号楼L2两台电梯内二维码查验维保记录发现为空白,同时查验维保人员俞路手机杭州安全通扫码记录筛选2022年6月14日维保记录,显示其于2022年6月14日12时13分、12时11分、12时15分、12时14分、12时8分、12时9分、12时7分分别完成该小区1号楼1单元L2、1号楼2单元L2、2号楼L1、2号楼L2、4号楼L2、4号楼L3、4号楼L1的维保记录,俞路现场承认未按照规范流程开展保养,仅在手机上点击完成保养。2022年7月8日,执法人员至该小区消控室调取并下载了1幢1单元电梯1、1幢2单元电梯2、2幢1单元电梯2、2幢1单元电梯1、1幢2单元电梯1、4幢1单元电梯1于6月14日11时30分至12时45分之间的连续视频监控记录。2022年7月5日,执法人员对沙地村地块保障房项目春和景明苑小区的电梯开展检查,当事人系该小区电梯的维保单位。执法人员随机抽取该小区2幢1单元、2幢2单元、2幢3单元3台电梯内维保信息卡显示最后一次维保时间是2022年6月21日,扫描3台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公示二维码显示保养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上午9时59分。另发现纸质电梯保养报告显示3台电梯的维保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与电梯内维保信息卡和电子二维码时间不一致。3台电梯纸质保养报告5月12日、5月26日、6月9日、6月23日均无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签字。检查同时拍摄了3部电梯轿厢的监控视频。经查明,当事人的电梯维保人员俞路于6月14日进行了桦之水府小区1号楼1单元L2、1号楼2单元L2、2号楼L1、2号楼L2、4号楼L2、4号楼L3、4号楼L1这7台电梯的半月维保,于6月28日进行了7号楼L1、7号楼L2两台电梯的半月维保。维保过程中仅用“杭州电梯安全通APP”输入设备识别码后填入了维保信息,维保记录均填写正常,但实际未开展现场维保的操作。1号楼1单元L2、1号楼2单元L2、2号楼L1、2号楼L2、4号楼L1这5台电梯的连续视频监控里全程无维保过程和维保人员出现。当事人的电梯维保人员潘锃骏于6月21日对春和景明苑小区2幢1单元、2幢2单元、2幢3单元3台电梯进行了半月维保,维保过程中开展了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部分项目的检查,未按规范流程完成全部项目的现场维保,维保记录均填写正常。监控视频显示另一名维保工作人员陈志鹏未着工作服,先后于6月21日12时42分、12时42分42秒、12时44分21秒进入3台电梯轿厢签字后即离开,未见维保的现场操作。另查明两个小区的电梯都处在质保期,当事人不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内部移交表2份(特监202219、特监202221),现场检查笔录4份,证明案件来源;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打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受委托人身份;3、电/扶梯保养合同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与桦之水府小区开发商杭州融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地村地块保障房春和景明苑小区项目方浙江国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4、对当事人的维保员工俞路、潘锃骏,受委托人王庭愉的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对电梯进行维保的事实;5、当事人2名维保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维保人员的身份;6、当事人3名维保人员的特种设备操作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维保人员从业资质;7、电梯检验报告复印件12份,证明被检查电梯在有效检验期内使用及与使用标志、监控视频等佐证相对应的关系;8、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电梯维保公示复印件12份,纸质电梯保养报告3份,证明当事人维保工作的结果及公示行为;9、“浙江特种设备在线”扫码电梯基本信息和维保记录,证明当事人维保人员的线上记录维保信息的行为;10、现场检查时的执法视频、调取下载的视频监控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半月维保的事实。2022年11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临)市监罚告〔2022〕48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其负责维保的桦之水府小区的9台电梯仅用“杭州电梯安全通APP”输入设备识别码后填入了维保信息,实际未开展现场维保的操作,对春和景明苑小区3台电梯维保过程中开展了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部分项目的检查,未按规范流程完成全部项目的现场维保,12台电梯的维保信息中均记录正常。当事人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的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涉案电梯数量和项目,积极配合本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况,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该违法行为;2、处罚款3万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专用缴款书到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的各营业网点(账户: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安分局,账号:201000096669202000249)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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