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未按相关规定下调入驻商户电价会面临什么行政处罚?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3/1/24 17: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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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顺市监处罚〔2022〕1354号
当事人:北京东港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53975752667
住所(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东风农场办公楼)26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龚建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10102********0455
联系电话:156********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东风农场办公楼)26幢401室
2021年7月19日,执法人员对北京东港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双翼大厦项目(原名“东港鑫座项目”)物业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涉嫌作为转供电主体在收取终端用户电费过程中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定价问题.北京东港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19日一直按每千瓦时1.34元收费标准向终端用户(物业业主)收取电费,上述时间段内未按相关规定下调入驻商户电价,未及时足额将国家降低电费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共收取商业综合体内商户2615429.04千瓦时电量电费,合计3504655.53元,应降未降电费金额合计247269.7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双翼大厦项目前期物业服合同》、《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用电客户电费交费通知单》、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北京东港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港鑫座项目部售电情况汇总表》、《询问笔录》、第一批至第六批退电费名单明细表。我局于2022年0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京顺市监罚告〔2022〕57129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我局于2022年3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京顺市监责退〔2022〕57002号),责令你公司5日内退还收取终端商户(物业业主)电费共计247269.73元,拒不退还或者逾期未退还的部分,我局将依法予以没收。消费者要求退还时,由你公司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应当退还247269.73元,实际已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退还247269.73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未及时关注电价相关政策变化,自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16日一直按每千瓦时1.34元向终
端用户(物业业主)收取电费,导致未按规定将降低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鉴于当事人首次出现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检查,能够主动退款,主动消除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236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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