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汽车轮胎修理部会有什么行政处罚?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3/1/24 17: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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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亭市监处字〔2021〕57 号
当事人:颜**;
住址:乐亭县****;
身份证号码:******
2021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举报后进行现场检查是发现位于乐亭县老北外环与新北外环交叉口处发现一处轮胎修理部,该场地经营面积80平方米,场地东侧有一蓝色集装箱房子,房外有气泵、风炮、千斤顶等修理汽车轮胎的工具。经查当事人开办汽车轮胎修理部的场地是从乐亭县蒙庄村姓卢的人手中租赁的,现场修理工具是从上任经营者处整体兑过来的,该轮胎修理部是2020年5月7日开始经营的,经询问其经营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至2021年4月29日,该汽车轮胎修理部共获利3000元人民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证无照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2、罚款1000元,共计4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在卷佐证,依据确实充分。当事人无照经营汽车轮胎修理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无证无照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应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反所得3000元。2、罚款1000元,两项合计4000元。。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承德银行乐亭支行(账户:乐亭县财政局;账号:5013614300018)。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在2021年6月2日告知当事人,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没有提出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乐亭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一年六月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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