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会有什么行政处罚?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3/1/23 1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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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市监食销行罚决〔2021〕752号
当事人:王兴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无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兴权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11月26日,接承德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下派的举报单后,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滦平县小营乡二道沟门村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未办理小摊点备案卡,当场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0年12月1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0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小摊点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小摊点仍未办理小摊点备案卡,且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从2020年9月开始未取得小摊点备案卡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且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0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了当事人未办理小摊点备案卡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2、2020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仍未办理小摊点备案卡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且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事实。3、2020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办理小摊点备案卡从事小摊点经营及经营卷烟零售业务是从2020年9月开始的事实。(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在2020年12月29日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未取得小摊点备案卡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和第十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过罚相当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存在从轻的处罚情节,依法应给予从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未取得小摊点备案卡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处贰佰元罚款;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处以违法经营总额伍仟元的30%罚款,计壹仟伍佰元罚款。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2、罚款壹仟柒佰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承德银行滦平支行滦平县财政局账户(账号:500632700001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滦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向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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