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会有什么处罚?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3/1/22 14: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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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海市监处罚〔2022〕3080号
当事人:北京云美海峰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8MA005RGQ2F
住所(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上庄村西郊农场综合商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永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32529********4948
联系电话:136********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上庄村西郊农场综合商店
2021年7月16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至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上庄村西郊农场综合商店北京云美海峰商贸有限公司对该店的双线汤勺进行抽检。2021年12月21日我局接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编号:SC2021-C46-D14-L026A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你公司被抽检的规格型号为1.2厘CZ4602的双线汤勺。经抽样检验,标签标识项目不符合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原材料要求(材料成分)项目不符合GB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依据《2021年北京市食品用金属制品(含压力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你公司确认收到并表示认可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经营场所内有揭阳市三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双线汤勺备样4个,经与你公司确认,你公司被抽检质量不合格的双线汤勺购于三河市齐刷刷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了10个双线汤勺,产品单价为5.5元,售价为11元,货值金额110元,售出6个(抽检机构人员购买),未缴纳税款,留存备样4个,违法所得33元。你公司索取并留存上级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材料,进货查验记录载明了该批双线汤勺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等内容。你公司销售的规格为1.2厘CZ4602的双线汤勺产品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商品(产品)冒充合格商品(产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身份;2、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察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C2021-C46-D14-L026A,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3、你公司的进货台账、上级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我局于2022年03月0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作出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产品质量监管部分编码C35273A020,属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符合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明示质量要求,产品已售出且未能全部追回的;2、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不含)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37.5元;没收违法所得:33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你公司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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