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抽样检验,充绒量项目不符合GB/T14272-2011标准要求会有什么处罚?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3/1/22 14:51:40 34 人看过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西市监处罚〔2022〕433号



  当事人:露露乐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0000637599624

  住所(住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3号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NGSANYAN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150********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3号19层、20层

  2021年北京市西城区成人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中,于2021年10月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1号1层1F-37号铺位(经营场所)抽检的款号为LM4A96S羽绒服,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充绒量项目不符合GB/T14272-2011标准要求,依据《2021年北京市西城区成人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抽检编号:XC-2021-020)。上述产品由当事人注册在上述经营场所的店铺销售。2021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2022年2月8日,对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2月8日本案调查终结。经查,2021年10月1日起,当事人将部分上述产品(共59件)用于其在北京所属的9家店铺销售,标价1380元/件。截止2021年11月3日,共售出51件,销售额共计67205.34元(部分产品是以折扣价售出的)。已售出的产品,当事人未能追回。当事人获利23431.05元。货值金额共814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0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的库存数量;4、海关报关单及附件、税费详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的来源及报关情况;5、生产加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的来源;6、销售系统数据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用于在北京地区销售的上述产品的情况;7、检验报告书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的产品的检验结果;8、抽检工作单1份,证明抽检产品的相关情况;9、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经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事实经过。

  我局于2022年0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第(三)项:“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标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给予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lululemen露露乐蒙商标款号为LM4A96S的羽绒服4件;

  2、没收违法所得23431.05元;

  3、罚款814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81420元;没收违法所得:23431.05元;没收非法财物;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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