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的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法吗?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3/1/21 1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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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巴南市监处字〔2022〕198号
当事人:重庆同顺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46006653G
住所(住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林荫村66号1幢9-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范希曦
身份证件号码:510219198211192426
2022年3月29日,我局收到市局通过互联网广告检查数据平台监测到的案件线索后,对当事人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淘宝网开办的“茝兰芳宫廷合香手作”店铺里销售的防疫药香珠宣传有防疫、药用功效等内容,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22年4月12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经过调查询问、提取相关资料,该案现已调查终结。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6月25日,2019年年底暂停了线下经营活动,现在主要在淘宝上经营一个名叫茝兰芳宫廷合香手作的店铺,之前主要是销售特种纸,2021年8月开始销售合香类的香薰、香料、防疫药香珠之类的手串等。经查,当事人淘宝店铺上销售的防疫药香珠,显示名称为“茝兰芳防疫药香珠古法合香丸清宫锭子药香道男女手串道家文玩圆珠”,显示商品图片上标有“防疫药香珠”,价格168-188元,商品介绍内容显示有:........防疫药香香方来自防疫香囊方,选药思路重在芳香避秽,化浊解毒。长期盘完有助:“正气存内,邪不可干;清肺养气,轻清透达。”藿香-性味归经:性微温,味辛。归肺经、脾经、胃经。功效与作用:快气、和中、辟秽、祛湿。属理气药。苍术-性味归经:味辛、苦,性温。归脾、胃、肝经。功效与作用:燥湿健脾,祛风散寒,明目。白芷-性味归经:性温,味辛。归胃经、大肠经、肺经。功效与作用:散风除湿、通窍止痛、消肿排脓。属解表药下属分类的辛温解表药。草果-性味归经:性温,味辛。归脾经、胃经。功效与作用:燥湿温中、除痰截疟。属化湿药。菖蒲-性味归经:性温,味辛。归心经、肝经、胃经。功效与作用:开窍化痰,醒脾安神。属开窍药。金银花-性味归经:性寒,味甘。归肺经、心经、胃经。功效与作用:清热解毒、凉散风热。属清热药下属分类的清热解毒药。艾叶-性味归经:性温,味苦、辛。归肝经、脾经、肾经。功效与作用:散寒止痛、温经止血。属止血药下属分类的温经止血药。艾绒-是艾草的天然加工品,艾绒是制作艾条的原材料,也是灸法所用的主要材料。其功效主要有:通经活络、温经止血,散寒止痛、养生保健。冰片-性味归经:性寒,味辛、苦。归心经、脾经、肺经。功效与作用:开窍醒神、清热止痛。属开窍药。另查,当事人销售的防疫药香珠属于香料类的手串,并不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时间为2021年8月,是通过一家图文复印店设计的广告模板,当事人负责人胡纯刚根据店铺内产品的不同,对设计模板进行了不同的修改后上传发布了,广告模板设计费为1000元。因1000元设计费为整个店铺所有产品的费用,单独这一款防疫药香珠的广告费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第二组:现场笔录、商品详情页面截图、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事实以及使用“防疫”作虚假广告的事实;第三组: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设计转账记录、询问笔录,正面当事人涉案产品广告无法计算的事实;第四组: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我局于2022年5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巴南市监告字(2022)186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承办人认为:经营者在广告活动中,广告应当真实、合法,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不得使用医疗用语。当事人在网店商品介绍内容中使用“...温经止血,散寒止痛...”等广告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构成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的产品上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网店的商品名称使用“防疫药香珠”、商品内容介绍里写到“..防疫药香...”,没
有证据能证明该产品可以防疫,对人产生宣传的产品可以“抗新冠疫情”的误导效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商品性能、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进行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对违法广告进行了积极整改,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有多处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根据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万以下的罚款。综上,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1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本局财务科开具罚款票据,其后将罚没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账户(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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