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得赔偿款未能执行,造成其家庭生活陷入困难能否申请司法救助金?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3/1/13 10:44:56 401 人看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0)桂06司救执12号



    救助申请人张洁莲(系刑事被害人陈超群之妻),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

    救助申请人陈小峰(系刑事被害人陈超群之子),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
    救助申请人陈强锋(系刑事被害人陈超群之子),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
    救助申请人陈佳艳(系刑事被害人陈超群之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
    救助申请人张洁莲、陈小峰、陈强锋、陈佳艳以涉案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导致其家庭面临生活紧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11月17日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该院认为救助申请人申请数额较大,对其联动救助更能保障其合法权益,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张洁莲、陈小峰、陈强锋、陈佳艳称,其根据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603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申请防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至今被执行人仅履行11878.79元,尚有538257.81元没有履行,家庭经济困难。故申请人民法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15万元。
    经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9日,文祥锟无证驾驶小轿车撞到陈超群驾驶并搭乘张洁莲的电动车,造成陈超群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文祥锟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文祥锟通过亲属赔付部分医疗费、丧葬费等损失共计86917.35元。经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603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文祥锟及其法定代理人文东水、杜小兰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洁莲、陈小峰、陈强锋、陈佳艳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合计550106.6元。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洁莲、陈小峰、陈强锋、陈佳艳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桂0603执246号之三执行裁定,终结执行。但因被执行人文祥锟、文东水、杜小兰无财产可供执行,至今仅执行到位12088.79元,尚有538257.81元未能兑现。张洁莲、陈小峰、陈强锋、陈佳艳家庭没有稳定收入,加之应得赔偿款未能执行,造成其家庭生活陷入困难。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洁莲、陈小峰、陈强锋、陈佳艳提出的国家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救助。根据被执行人文祥锟、文东水、杜小兰赔偿的数额,救助申请人张洁莲、陈小峰、陈强锋、陈佳艳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张洁莲、陈小峰、陈强锋、陈佳艳司法救助金15万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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