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支付前货物毁损风险谁承担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4/28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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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支付前货物毁损风险谁承担需要看情况,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关于买卖合同支付前货物毁损风险谁承担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买卖合同支付前货物毁损风险谁承担
1、买卖合同支付前货物毁损风险谁承担需要看情况,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商品房的出卖人一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注明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买受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样予以注明。如为自然人,则应注明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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