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怎样审查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4/13 0:00:00 49 人看过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要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关于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怎样审查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怎样审查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1)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2)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专利保密请求怎样提出与确定

1、保密请求的提出

(1)由申请人提出

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认为其发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上作出要求保密的表示,也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专利局准备公布该申请之前(即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内)提出保密请求。

(2)由专利局提出

审查员在进行分类时,将发明内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专利申请挑选出来。

2、保密的确定

(1)发明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移交国防专利局进行审批,并通知申请人。

(2)明显不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保密通知书。申请人陈述意见后,保密审查员仍认为不需要予以保密处理的,应当发出不予保密决定书。

(3)除明显不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保密审查员应当把申请文件复印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和摘要)送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申请文件复印件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专利局应当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保密审查员应当发出不予保密决定书,通知申请人该申请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处理。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要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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