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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XX与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发布者:洞口县雷少华 |时间:2021-02-02|16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郝××因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行赔终×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郝XX×年×月×日购买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区××单元××户的房屋。×年4月5日,××区政府作出××号《关于××景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了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郝XX居住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在××区政府未与郝XX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前提下,郝XX的房屋于×年9月12日被拆除。郝XX主张××区政府违法强拆给其造成损失,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令××区政府赔偿郝XX位于××小区××单元××户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郝XX损失。2.判令××区政府将郝XX所有的房屋强制拆除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区政府在未与郝XX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对郝XX的房屋实施强拆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构成违法。因本案系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拆除涉诉房屋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赔偿金额既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也要参照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关于郝XX要求××区政府恢复郝XX房屋原貌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本案中,郝XX的房屋已经灭失,郝XX要求恢复原状已无可能,××区政府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但依据××区政府提交的《××区人民政府关于××景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等证据,可知××区政府并未拒绝郝XX房屋搬迁的安置补偿要求。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郝XX应当先行与政府相关部门就其房屋搬迁安置与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故对郝XX要求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郝××要求××区政府赔偿因强拆给郝XX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郝XX请求法院判令××区政府对强行拆除其房屋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郝XX未提出任何证据作为其赔偿依据,故对其该项赔偿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郝XX的诉讼请求。

郝××不服,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第四、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侵害,应当返还的财物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直接损失赔偿。本案中,郝XX的房屋在××区政府××号《关于××景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被征收范围内。在郝XX与××区政府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前提下,××区政府对郝XX的房屋实施了强拆拆除,××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中级人民法院××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郝XX有权利向××区政府申请行政赔偿。鉴于郝XX的房屋在的违法拆除中已经灭失,恢复房屋原状已无可能,应当参照××区政府《关于××景区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标准对郝XX给予行政赔偿,保证郝XX因××区政府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损失获得行政赔偿,不低于××区政府合法强制拆除房屋给予郝XX的行政补偿。一审判决驳回郝XX的诉讼请求,结果错误,应予纠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中级人民法院××号行政赔偿判决。二、责令××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郝XX的赔偿请求依法予以解决。

郝××申请再审称:郝XX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区政府赔偿因其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给郝XX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一审中郝XX已经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对赔偿请求进行实质审查并就具体赔偿数额作出判决。二审法院虽然撤销了一审驳回郝XX诉讼请求的判决,但却判决××区政府对郝XX的赔偿请求依法解决,没有具体赔偿内容,明显违法,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二项,依法予以改判。

××区政府答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判决作出后,××区政府与郝XX积极沟通,提出按照《关于××景区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但郝XX不接受。请求驳回郝X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区政府强制拆除郝XX案涉房屋的行为已经被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郝XX提出的赔偿请求明确具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郝XX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责令××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郝XX的赔偿请求依法予以解决,均没有就郝XX的赔偿请求进行实体审查和处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郝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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