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洞口县雷少华 |时间:2021-02-22|57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张××因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XX、审判员仝X、审判员刘XX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再审申请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购买了案涉房屋并实际居住多年,虽未经登记机关予以产权登记,但在没有证据排除案涉房屋归再审申请人实际拥有的情况下,应当认可再审申请人对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者地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并公告××号房屋征收决定,再审申请人购买并实际居住多年的案涉房屋位于征收决定所列明的征收范围内,征收决定将会直接影响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故,再审申请人与征收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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