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伟安 |时间:2020-06-19|5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A与B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55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65年9月19日出生,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通州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C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5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A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A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A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A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贵代理审判员 潘 XX代理审判员 李 春 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A书记员B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