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4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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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确实有很多的案件,都是需要由公安部门进行管辖的,哪怕是一些小小的纠纷问题,那么关于公安指定管辖的一些案件,适用条件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十九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上面文章中已经给出了公安指定管辖的一些条件,这个一般都是属于根据犯罪的地区公安机关来进行管辖的话,是对于上级公安机关来进行管辖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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