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哪些劳动用工风险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4 0:00:00 14 人看过
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哪些劳动用工风险呢?对此,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这个问题,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哪些劳动用工风险

1.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员工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如企业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员工有权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企业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办致使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员工有权要求企业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员工发生工伤时,由企业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员工支付赔偿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4.企业招聘录用处于停薪留职、提前退休、下岗待岗、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等情形下的员工,应当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否则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以上就是小编对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的劳动用工风险的解答,如有其它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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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响林,湖南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楚信律所刑事辩护团队骨干成员、知识产权团队发起人、交通频道特邀点评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纠纷。执业以来,已承办各类案件数百起,多年的执业经历已积累了丰厚的文字组织及法律理论功底,临场应变及语言表达能力。诉讼中,无论大小案件,都会认真细致对待,每次代理案件与出庭辩护时,都会沉着冷静、随机应变,不会疏忽任何一个对案件发展有利的细节。在发表辩护和代理意见时,从不哗众取宠,无论将来法官在判决中是否采纳他的意见,都会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理论,将涉案的法理和证据陈述到位,不留任何疏漏。这种执业理念和办案心态,多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和法官肯定。曾先后担任王某、唐某贩卖毒品案件的代理人,成功地使二人由死刑改判为死缓;民事方面,成功代理上百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使受害者都获得比较理想的赔偿金额;在知识产权方面更有独到之处,担任湖南某知名企业商标侵权责任案的代理人,为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律师执业证:14305201510794167 手机:18692958743 13873927513 QQ:809749574 办公电话:07395325024 执业感言:怀仁爱之心,尽服务之责,扬正义之剑,维弱者之权。工作作风:一诺千金、诚信为本、雷厉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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