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6 0:00:00 15 人看过
依据《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造成实际施工人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一、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实施施工人通过挂靠承包工程的,属于实际施工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如果造成自己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哪些情形下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在实践中,施工人存在以下情形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5、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合同;

6、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所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生活中,施工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不限于上述的几种,还有很多其他情形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造成实际施工人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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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移和律师,1996年2月至2003年3月,在隆回县荷田法律服务所工作;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在隆回县六都寨法律服务所工作,2004年7月至2006年10月,在隆回县鸭田法律服务所工作;2006年12月至2021年7月,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本人从业以来,一直秉持这样的信念:作为律师,一定要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为执业准则,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自己的职业追求,以律师的视角去发现案件真相,以律师的思维去分析和判断案件,让当事人从律师的法律服务中感受到“法律的温情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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