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证人的内部追偿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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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4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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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人指的是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上面有两个及其以上的担保人,针对该担保责任,共同保证人需要按照自己的责任承担,但是,债权人是有选择权的,特别是没有约定如何承担担保责任的,那么,担保人之间可以追偿吗,接下来小编告诉你共同保证人的内部追偿。
共同保证人的内部追偿是怎样的
1、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先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如经追偿无法获得的,可以向其他各连带共同保证人要求承担内部约定的份额,没有约定的,可追偿一半的份额。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可以知道,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有其他不懂的问题可以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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