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承诺书是否能代替保证合同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2 0:00:00
11 人看过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如果担保承诺书中的内容明确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便可认定此承诺书具有保证合同性质,能够依法代替保证合同。通常情况下,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担保承诺书是否能代替保证合同
担保承诺书是否能代替保证合同取决于担保承诺书的内容,如果承诺书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担保人为此承担担保责任的,就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可以代替保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二、保证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担保承诺书中明确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此种承诺书便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债权人可以依据承诺书向担保人主张相应的担保责任。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