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起诉离婚丈夫上门自残,女子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吗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4 0:00:00 13 人看过
离婚案例中,有的通常伴随有暴力或威胁、骚扰等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支持受害人申请保护令的,近日,有女子起诉离婚,原因是丈夫上门自残、骚扰,那么,女子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吗?下面,就让小编用一则案例来告诉你吧!【案情简介】柳江县一男子

【案情简介】

柳江县一男子怀疑妻子出轨,便多次对她采取跟踪、骚扰方式进行威胁,甚至在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后,还上门以自残方式威胁女方及其亲友。昨日,柳江县法院依法发出该院第二张“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威胁、骚扰、跟踪妻子及其亲友。

3月31日,柳江县法院洛满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李女士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她与丈夫王某离婚。

李、王于1992年结婚。婚后,两人因生活琐事导致感情不和;之后,李独自居住,但王时常过来骚扰,甚至多次到李的娘家谩骂威胁李并威胁其娘家人。李认为双方无法生活下去,遂起诉至柳江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法院受理该起离婚案件后,被告王某在李女士起诉当天,仍然到其娘家对她本人及亲属进行威胁,甚至持刀以自残的方式要挟女方及亲属。李无奈,只好报警求助,王某被赶到的公安人员劝离。

鉴于王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李女士的正常生活与安全。经李申请,柳江县法院依法裁定,发出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

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还要送达生效后,才能为反家暴撑起一把有力的保护伞。于是,法官立即向原、被告逐个送达裁定书。

送给被告王某时,法官特别释明:夫妻感情不和,可协商冷静处理,不能采取不法行为,否则将受法律惩处。认真听取法官释义后,王某对之前不理智的行为表示后悔,并承诺会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并与原告李女士正常沟通。

接着,法官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当事人所在地的派出所,派出所表示将予以大力协助。

【法律解读】

本案例中,王某威胁、骚扰、跟踪妻子及其亲友,是可以是申请人身保护令。下面是人身保护令的内容:

(一)定义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

(二)申请

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三)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应当迅速对申请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时,可以根据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本着灵活、便捷的原则适当简化。

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予以核实或者举行听证。

(四)裁定

1、作出裁定的时间: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2、裁定包含的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附带内容:申请人申请并经审查确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附带解决以下事项:(1)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2)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而接受治疗的支出费用、适当的心理治疗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留待审理后通过判决解决。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种类和有效期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紧急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至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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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中共党员

邵阳市律师协会工会联合会委员

新邵县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志愿调解员

曾担任新邵县家庭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

曾担任湖南九州心理咨询有限公司法治课讲师

 

主要业绩

执业十年办理民商、刑事案件共计350余件

担任多个村居、个体、企业法律顾问

成功办理中铁二十三局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民商案件

成功办理多起高危家暴、群体疑难案件

开展十余场法治宣传讲座和“反家暴”专职讲座

曾担任新邵县公安局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律师兼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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