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是什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3 0:00:00 13 人看过
在涉及到债务标的物的关系中,如果标的物不是只有一个,而是有多过的,但是债务人其实只需要履行其中一项标的就可以达到还清债务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就具有选择权。那么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是什么呢,小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一、民法典的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二、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转移是什么意思

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因而选择权人并非必须行使选择权,对方当事人更无权强制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但是,如果选择权人不行使选择权,会使选择之债因给付不能确定而无法履行,因此各国法律均规定选择权应于一定期间内行使,选择权人不在规定期间内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归属于他方当事人。

选择权的行使未定有期限者,清偿期到来时,无选择权的当事人可定相当合理期限催促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选择权人届时仍未选择的,选择权归催告的当事人。当第三人有选择权时,如果第三人不能或不欲选择时,选择权归债务人。所谓不能选择是指第三人因疾病、不在及其他障碍,不能为选择;所谓不欲选择,是指第三人能选择而不想选择。第三人不欲选择时,应将此意思表示于外部,此时无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也无须当事人对第三人限期催告,债务人即享有选择权。

债务人在选择履行哪一项标的的时候,应该是债权人自主主观意识选择的结果,债权人是不可以干涉的,在选择了其中一项履行标的完成任务之后,债务已经消除。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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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男,生于1974年7月,法学本科学历,曾任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湘知远律师事务所,自1999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忠于事实和法律,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办理了各类案件数百件,尤其擅长刑事、金融、保险、公司等诉讼业务。并担任多家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在多年的法律服务工作中重调查、重证据,认真踏实,业务水平高,办案质量和服务态度良好,多次获得省、市“优秀律师”,湖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律师”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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