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4 0:00:00 13 人看过
破产和解与整顿是破产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破产企业债权人债务人来说能够最大限度减小破产所带来的损失,那么和解和整顿程序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破产和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依据如下所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第一百零一条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第一百零二条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第一百零三条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第一百零四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第一百零六条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部内容,如果有更多关于破产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到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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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移和律师,1996年2月至2003年3月,在隆回县荷田法律服务所工作;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在隆回县六都寨法律服务所工作,2004年7月至2006年10月,在隆回县鸭田法律服务所工作;2006年12月至2021年7月,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本人从业以来,一直秉持这样的信念:作为律师,一定要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为执业准则,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自己的职业追求,以律师的视角去发现案件真相,以律师的思维去分析和判断案件,让当事人从律师的法律服务中感受到“法律的温情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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