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伙债务清偿的基本制度分别包括了哪些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8 0:00:00 27 人看过
债务清偿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债务清偿是企业负债经营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企业连续负债经营的前提。有关合伙债务清偿的基本制度分别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企业与投资

一、企业与投资人财产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制度

从责任承担顺序而言,合伙债务清偿在企业正常运行期间尚与合伙人的财产不发生牵连关系。在不涉及企业清算时,合伙人自身的财产与合伙企业的财产是相对独立的,企业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应直接针对的义务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合伙人,也不能同时向二者一并主张。进入清算程序后,是否牵涉到合伙人连带责任的启动应根据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能力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当合伙企业“资可抵债”的情形下,则对其债务应以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并应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金、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照约定或法定的股权比例向投资人进行分配。

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不能清偿”指得是企业在“资不抵债”时所导致的责任能力瑕疵情形下的客观不能,而不是指企业未按约履行义务所产生的迟延清偿现象。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所谓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是一种补充清偿责任。之所以在合伙企业的正当运行期间不涉及投资人消极责任的启动,是由于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已经赋予了合伙企业以独立的商事主体地位。虽然其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其独立的商事主体地位不容否认。

二、存在债权竞争时的分别优先权制度

当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各自的债务时,各债权人应当遵循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分别向各自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不得跨过合伙企业而直接向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涉诉。反之,合伙人的债务人也不得直接向合伙企业主张用该合伙人的股权份额进行清偿。

但是,当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和合伙人的债权人并存时可能产生两类债权人之间的权利竞争情形,尤其是在各自所对应的直接债务人的责任能力存在不足时这种冲突会更为严重。此时,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之债权到底何者应当优先受偿?笔者认为,应当遵循“分别优先权”规则。即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相对于合伙人的债权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体系中享有优先权;合伙人的债权人相对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在合伙人的财产体系中享有优先权。一方优先权用尽后有剩余财产的,另一方享有补充求偿权。分别优先权产生的法律基础是由于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商事主体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各自的债务产生于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所致。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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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云律师简介: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2011年3月被隆回县人民政府、隆回县委评为“二0一0年全县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2013年3月被隆回县司法局评为“二0一二年度优秀律师”;2016年3月被隆回县司法局评为“二0一五年度优秀律师”;1977年8月生,邵阳市隆回县人。2001年湘潭大学法学院毕业,2006年通过司法资格考试,2007年取得司法部A级法律职业资格。专职从事律师工作13年以上:具有扎实、精深的专业功底,独特的办案思路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处理各种专业法律事务;更是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职业操守;具有很强的案件实务操作能力,工作作风严谨务实,多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本律师工作理念:不畏权势,仗义执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民事侵权、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纠纷等相关诉讼业务,微信手机号:15115955866。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被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08—2011年度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邵阳市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邵阳市2017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隆回县2017年、2018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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