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24 0:00:00 33 人看过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5号 为了规范--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证券法》、《--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5号

为了规范--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证券法》、《--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我会制定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四条--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第五条--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第六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监督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本细则及相关规则,对--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业务规则

第九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第十条--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第十一条--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客户应当如实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承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其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格式。--公司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第十四条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第十五条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公司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向--公司提供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公司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第十六条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第十七条资产托管机构发现--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应当立即要求--公司改正;未能改正或者造成客户委托资产损失的,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十八条--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委托资产与--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九条--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应当使用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品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相应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和相应账户内的资产归客户所有。专用证券账户名称为“客户名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专用证券账户进行标识,表明该账户为客户委托--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专用证券账户。第二十条专用证券账户应当以客户名义开立,客户也可以申请将其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客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或者将客户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的,应当委托--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公司代理客户办理专用证券账户,应当提交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与客户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同一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和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办理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第二十一条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代理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公司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客户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第二十二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公司应当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者根据客户要求,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客户已经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不得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应当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注销或者转换为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后,--公司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二十三条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时,客户将委托的证券从客户原有证券账户划转至该客户专用证券账户,或者专用证券账户注销时,客户将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划转至该客户其他证券账户的,应当由--公司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前款所称的证券划转行为不属于所有权转移的过户行为。第二十四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授权--公司开立、使用、注销、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客户提供必要协助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第二十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第二十六条--公司将客户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以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要求客户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客户未同意的,--公司不得进行此项投资。客户同意的,--公司应当及时将交易结果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前款所述投资的通知和答复程序作出明确约定。第二十七条--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第二十八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第二十九条--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客户书面委托--公司行使权利的除外。第三十条--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定向资产管理账户内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第三十一条客户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情形的,应当由客户履行相应的义务,--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客户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义务的,--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三十二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进行监控,保障客户可以查询其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客户可以授权--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查询。客户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客户授权--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查询的,--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未授权--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查询的,客户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公司管理的专用证券账户内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但客户明确授权的除外;在客户授权范围内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督促客户履行相关义务。第三十三条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公司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客户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取得客户同意;客户未同意的,--公司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第三十四条--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提前或者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客户。第三十五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客户资产交还客户。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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