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哪些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4 0:00:00 14 人看过
票据是我国进行商业结算的主要工具之一,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类型有很多,如银行汇票、本票、支付待,银行汇票是有基本当事人的,那么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哪些?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哪些

我国《票据法》中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但《票据法》中关于汇票的解析,主要是站在汇票整体角度而言,并没有单独针对银行汇票进行专项规定。故银行汇票的具体规则实际上是源于《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

按照《票据法》的表述,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三者皆为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缺一不可。对于商业汇票而言,基本当事人较易判别;但对于银行汇票而言,基本当事人在教学实践中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关于银行汇票基本当事人比较常见的观点一般有如下几种:

观点1:出票人:签发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付款人:代理出票银行支付票款的代理付款人;收款人:票载收款人。

观点2:出票人:申请签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付款人:签发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收款人:票载收款人。

观点3: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收款人,没有付款人。出票银行既是出票人,又是付款人,《票据法》中关于汇票付款人的规定适用于商业汇票,不适用于银行汇票。

对于银行汇票的出票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有明文规定:“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据此条文,就可以否决观点2中认为出票人是申请签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之表述。

对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三条有明文规定:“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据此条文,可以否决观点1中认为出票银行的代理付款人是付款人之表述。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三条中规定:“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由此可见,代理付款人只是代付款人支付票款的银行,并非《票据法》中所规定的汇票基本当事人,只是属于票据关系人。并且从《支付结算办法》关于银行本票的相关规定可见,银行本票亦有代理付款人,但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在票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并未认定为付款人,同理可以推导出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也绝非是《票据法》所指付款人。

《票据法》第十九条中对于汇票的定义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由于汇票包含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故该定义实际上是适用于银行汇票的。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三条中对于银行汇票的定义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这两种表述从本质而言,存在较大的区别,《票据法》中对于汇票的表述是一种委托付款证券,而《支付结算办法》中对于银行汇票的表述是一种自付证券。二者之间在法理上的这种冲突,已有不少学者在其论著中进行过专题探讨。

如果按《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把银行汇票认定为自付证券(某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教材便是如此表述),银行汇票的签发银行既是出票人,又是付款人,二者合二为一,实际上是没有单独的付款人(同银行本票);但如果按《票据法》的规定,把银行汇票认定为委托付款证券,出票人和付款人虽然从形式上来看,都是同一银行,但从法理而言,相当于出票银行委托自己付款,出票人与付款人便缺一不可。

由于《票据法》属于法律,《支付结算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故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因此个人觉得还是应该按照《票据法》中对于汇票的表述来进行理解和讲授。

综上,个人认为: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为签发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付款人同样为签发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为票载收款人。虽然出票人、付款人皆为同一银行,但由于汇票属于委托付款证券,形式上的同一不能认定为实质上的同一,出票人与付款人在票据基本当事人的认定中不可或缺。

汇票背书是怎样的

银行承兑汇票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银行承兑汇票在流通中转让时,以背书的方式进行。背书应当由背书人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或粘单之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企业财务章和法人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前一手被背书人应为后一手背书人,前一手被背书人企业名称必须与后一手背书人财务章相符合。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什么”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三种,出票人为签发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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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剑锋律师,法学专业本科,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民商事代理和企业法律顾问。   2001年7月起开始工作,曾先后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2018年3月加入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在这十九年工作期间为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协助和自己办理过几百个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工作经验。本律师均以专业清晰的法律服务和及时到位的沟通,给客户以满意的结果。 曾服务的顾问单位:广州金博物流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民营企业500强,服务企业100强广州华新集团广州华新商贸有限公司。广东省美术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第一公司。利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VDARTS品牌飞镖机广州名动科技公司。日本加藤SC Asia Investment株式会社注资的深圳华新创展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穗新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华景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市福莹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同新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冠星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凌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华瀛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宗贸易有限公司。执业领域:经济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医疗事故,交通肇事,刑事案辩护等以及担任公司的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53522210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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