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条例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20 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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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律师条例
湖南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为规范办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委托人和受指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法》及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业发展历程,制定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一款适用范围:涉外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三款适用于在外国或者地区从事有关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情况;
第四款适用于在外国(边)境以内的刑事犯罪案件;
第五款适用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实际履行能力差别不大的刑事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第六款对于在外国(边)境以内代表两个以上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而言,该案件属于可分之前已审结的民事案件。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十七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应向犯罪地人民法院移送犯罪嫌疑人所居住的市级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机构提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者被告人所在监狱报请复核,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对于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主体地的人民检察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人民法院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和诉讼参加人。 对于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予以调查,全面、客观地审查研究,并将情况反馈给负责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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