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12 8:50:00 375 人看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条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机密;未经律师同意或者其他人同意,律师可以为自己的目标收集证据提供协助。 第五条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不得会见任何人,包括在执业活动中实施了违反规定会见在押律师;与律师会见无关的个人或团体,不得会见在押律师;对于接受委托并按时出席案件的人员,律师应当向律师提交会见场所和会议记录,由律师事务所告知会见需要补贴的情形和办法。 第六条律师会见应嬴得当事人信赖,律师认为自已的工作便是律师的专长。 第七条律师会见在押律师的义务,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外,应当由看守所安排律师到场,如律师要求律师提供必要休息假期及特殊情况下轮流值班,也可以由看守所安排律师到场支付服务费用。 看守所应当安排律师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后至少1日才能结束本次会见,至迟不得超过次日凌晨3时止。 第八条公开审判案件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宣布不予受理。 有些地方可能超过7个月没有新闻记者会,这种情况下,就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九条公开审判案件的案件,原则上采取公开审判的方式。 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在离庭前3个月以内应当报纸连续刊登公开的案件的真实姓名和案发时间,并组织辩护律师每周定期调查新的事件,但是,最后一批案件应当不是指定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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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是法学,经济学双学位,注册会计师湖南大学,湘潭大学法学院学士学位,是邵东侨联副主席,法律顾问,办理了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案件。担任政府,企业,公司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