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10 2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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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一、律师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1、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需要进行调查取证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情的机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律师与当事人交往的特点
1.律师是专业人士。 律师是处理案件的专家,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2.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 律师只做咨询者即可,不会在庭前发表意见,所以当事人不必冒这种风险。
3.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沟通协调能力强。 当事人的信息资料既可以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也可以为法院搜集、复印、转让等方面的证据材料,律师还可以就案情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判断,以便最大可能的使自己说服自己作出的决定更具说服力,同时又不伤和气。
4.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互相尊重,了解彼此的真实信用。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度高,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强,愿意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律师的工作效率比普通人低很多,而且,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协调能力尤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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