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书遗嘱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10 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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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书遗嘱
(1)遗嘱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作出的、关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所生养子女的法律行为。
(2)遗嘱是由委托人以口头形式,将个体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债券等财产赠与给被继承人的行为。
(3)遗嘱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所生之子女的一种扶养义务。
(4)遗嘱必须表明立遗嘱人真实意思,不得隐瞒情况和威胁、欺骗。
(5)遗嘱必须具有两个内容:一是公证;二是遗嘱执行。 如果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08条的规定办理。
(6)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四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继承人死亡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十八条代书遗嘱和其他法律文书有关代书遗嘱的内容,由委托人和代书人协商确定。 协议代书遗嘱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二)委托事项、受益情况;
(三)委托见证的事实和理由;
(四)见证过程和结论;
(五)见证结论;
(六)见证费用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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