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与法院之间的差异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9 12:10:00 375 人看过
律师事务所与法院之间的差异 (深圳) 一、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有限公司:1.为需要律师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合适律师的当事人提供包括寻求对口帮教、调查取证、代理申诉、控告检举和自首等在内的法律咨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8.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律师事务所与法院之间的差异 1、性质不同。 前者是律师作为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职能部分,而后者则是执业律师进行专业化服务。 2、地域不同。 前者针对法院审判管辖范围及实际执行情况而设置,后者仅针对诉讼过程。 3、服务方式不同。 前者提供面对纠纷---解决问题的全程法律帮助,而后者则提供相应的补救措施,即对当事人所涉及的争议焦点进行及时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4、法律援助的形式不同。 前者主要采取固定形式,如电话、传真、email和约定形式;后者较注重实体法律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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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磊律师 邵阳

申磊,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退伍军人,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将理论知识、个人阅历与实践相结合,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等案件,并担任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国企邵东智能制造研究院的法律顾问。在工作中,本人能够为客户进行周密的诉讼策划,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和蔼耐心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