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范围是多少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8 15:40:00 375 人看过
工伤赔偿范围是多少 工伤赔偿的范围 1、因工受伤害造成残疾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行驶路线相关的运输,或者驾驶机动车辆上下班的;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被处罚等原因而遭受损失的。 3、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4、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5、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6、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7、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8、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核。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六条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者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天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劳动仲裁申请;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除本条例外,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对第三款规定的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决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 劳动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执行标的; (三)申请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所负担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九百一十条申请执行人或者他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按判决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他们的申请,责令其追加相对人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诉讼;或者指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个体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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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琳律师 邵阳

2004年大学毕业,2005年任职于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行政事务职务,2010年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