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委员会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23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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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律师协会(缩减名称为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委员会
辽宁省律师协会(缩减名称为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委员会)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或者虽未获得委托生活补助,但聘请律师的;或者虽已获取委托生活补贴,但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尚不能满足本地实际情况的;其他特殊情况。
二、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等级以上的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给予优惠政策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人员,以及因前款规定的行为造成损失又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法律援助。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接受法律咨询,接受委托;
(二)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查阅、复制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材料;
(四)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调解;
(五)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六)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通知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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