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4 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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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北京市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现将《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印发给你们。
一、本章程序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第一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二)第二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二、法律援助范围
1.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
2.请求国家赔偿的;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5.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6.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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