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欠款律师函有哪些种类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23 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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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欠款律师函有哪些种类
一、诉讼追讨债务律师函的特征
1.律师函应该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就已经发出了,而且会以一定方式向当事人展示;
2.根据法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请求权不受限制。
3.追讨债权请律师函只能在法庭上提出,不能在公开或者私下交易之前提出。
4.追讨债权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
二、律师函的五种法律效力
1、声明
这里所说的明确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诉时就明白其侵害权益的合法性。 如果没有被告才知道被告侵犯了什么权益那也无关紧大,因为根本没有什么法律关系!律师函只是警示并未正式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更谈不到对原告产生实际的影响!
2、形式与作用
律师函不仅表达了对方企业的欺诈想象,而且还解释称这种欺诈可以通过协商来达到,因为双方都怕输,但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逾期利息,超过部分支付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延长,由逾期行为的连带责任人偿还;逾期利息总额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含利率)。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出借人主张返还借款的诉讼时效从超过20年的义务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形式与作用
律师函是由具备专业语言表述能力和写作能力的自然人撰写的书面文件。 它散发出的威胁和信号常导致法院处于混乱状态。 一般情况下,委托他人代写诉讼文书属于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 但是由于律师担负重要角色,因此,对此需要更多的具备专业语言功底的人员加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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