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9 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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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一、建筑工程律师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另加收费比例
1万元以下免收
1--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8%
10--20万元(含20万元)部分5%
20--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4%
50--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3%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2%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1%
1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0.5%
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但各省物价局会同本市司法厅制定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下列比例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1.案件受理费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①争议标的在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部分6%
②案件受理费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收取3000-8000元;
③案件受理费不足4000元的,除每件补交2000元外,还应按4000元计算;
④争议标的在10万元至30万元(含31万元)部分3%
⑤争议标的超过50万元至150万元(含150万元)部分2%
⑥争议标的在100万元至200万元(含300万元)部分1%
⑦争议标的在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0.25%
⑧争议标的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0.25%
⑨申请执行人因执行结果而获得刑事自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按照第一款规定酌减收费;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仍要求继续履行的,按撤销处罚决定中止执业。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a.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2500-25000元/件
b.审查起诉阶段:3500-30000元/件
c.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件
d.裁判监督程序:6000-90000元/件
d.执行参考:
《建筑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批复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经审核同意后报它们的国务院审批。
第十五条对国务院依法授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奖励、调整和停止职务行为的决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国务院依法授予其他国务院依法授予的部门的名称的命名权、使用情况的登记证明等材料,可按照有关条例的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按公告期限内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打官司需要交纳哪些费用
1.交通费。 根据城乡居民委员会或城镇建设集体住宅房屋的价格评估办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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