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6 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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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及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现将《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
为进一步明确律师事务所是否具备以下特征:
1.国家在依法设立的从事律师服务职能中,对律师事务所本身建立和完善管理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向社会公布。 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得挪用;律师事务所没有自己专门从事律师服务的资金或经费,也就无法承担相应的义务。 因此,国家决定允许律师事务所私自开办兼职律师事务所。 这种行为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即可成立。
2.国家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制度,仅限于国家拨款项目。 这种行为主体虽然没有国家拨款,但其收支平衡还处于起初阶段。 因此,国家在律师事务所的资格、执业水平等方面仍然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制度的衔接与保障。
3.国务院授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对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4.国家对律师提供服务质量的监控和奖励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司法部门或者省级以上地方税务局监测和评估律师的收费数额和水平,报省级物价局备案。
5.国家对律师服务的临时性审批程序,按照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6.律师事务所依法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必须持省级劳动保障厅核发的证明文件到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涉及律师个人的申请,还应当提交同级人事部门出具的空白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对涉及计算机软件系统操作系统的申请,还应当提交同类软件的证照复印件,如果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系统的,还应当提供该系统操作系统的维护组织机构图纸和管理建议书原件及复印件;若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系统的,还应提交该软件的核心代号为xddr-1的正式版本的操作指南图;若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还应提交与国家有关部门签署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电路布局图及操作系统操作指南图。
7.国务院审核批准的律师事务所中,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为全国律师事务所统一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并颁发统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8.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开展律师服务,应当遵循合法的形式,包括向社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票据、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协议、风险告知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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